各镇、街办,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民政局、发改委、公安局、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188bet体育平台_188bet亚洲体育-app*投注: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推进减负增效工作的通知》(汉民发〔2021〕33号),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事项,推进基层自治组织减负增效,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逐步依法依规改进和规范村(居)出具证明事项
(一)明确出具证明范围。凡是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或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责范围的证明事项,均予以保留。相关部门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的,应提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此证明事项的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符合出具证明条件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在接到申请时,结合掌握信息依法及时出具;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及时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据实出具。涉及村(居)公共利益或多数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需出具证明的,须经群众议事协商,讨论同意并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人签字后出具。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要求村(居)出具超出公章使用范围的各类证明,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印章不能使用于任何承担法律责任及经济连带责任的证明。
(二)依法完善清单目录。对照《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附后)所列内容进行核对清理,做好国家政策措施和不予证明事项清单与当地已出台证明事项清单的衔接。要加强部门间的沟通,结合实际,确定相关部门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具体内容,共同做好证明事项清单的完善工作。同时细化村(居)出具证明办理程序和操作规范,明确出具时限、办理用途、具体流程及法律法规依据,并提供统一规范的表单样本。
(三)多措并举协同推进。要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有效衔接、协调一致、共同推动。要与“放管服”改革、“减证便民”、“互联网+政务服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相结合,推动跨部门之间数据共享核查,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最多跑一次。 在国家明确新的《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后,及时做好后续跟进与调整工作。
二、明确村(居)不予出具证明事项
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证明事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予出具。同时要结合实际,做好政策措施与已制定不予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的衔接;确因群众生产生活、办事创业等需要,但政策暂时衔接不到位没有明确的,要按照便民原则,从解决群众实际困难的角度出发,如村(居)确能核实且有能力证明的,在充分评估并预先防范后可据实出具证明,并做好相关资料的登记留存工作。
三、做好规范村(居)出具证明事项的公开公示
要在政务服务平台、服务场所、微信公众平台和村(居)醒目位置等公开公布村(居)出具证明事项和不予出具证明事项清单,明确居民群众办理证明事项需提供的要件、办理流程、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等,方便居民群众获取、查询、办理。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村(居)无法核实且没有能力证明不予出具证明的事项,由相关责任部门直接出具,避免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防止出现工作断链。
四、加强对规范村(居)出具证明事项的工作指导
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统筹协调任务重,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参与的工作机制,齐心协力抓好落实。相关部门要梳理本部门延伸到村(居)的出具证明事项,加强业务指导。各镇(街道)要指导村(居)制定印章管理使用办法,村(居)主任履行村(居)民委员会公章使用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职责,实行公章专人专管,印章使用审批人与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做好村(居)出具证明和印章管理使用的监管工作,建立“一事一登记”制度,村(居)主任签字批准后方可登记办理,未经请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加盖公章,防止乱作为或不作为现象。逐步建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规范化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
附件
1.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2.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证明(参考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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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bet体育平台_188bet亚洲体育-app*投注司法局 188bet体育平台_188bet亚洲体育-app*投注人力资源和 188bet体育平台_188bet亚洲体育-app*投注卫生健康局
社会保障局 2021年7月15日
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
证明名称 |
办事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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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亲属关系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 或由居民据实提供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不动产登记情况、公证办理情况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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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居民身份信息证明(户籍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公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入境证件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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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申请证明 |
居民直接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 5 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无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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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居民养犬证明 |
养犬居民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自主进行调查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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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根据相关规定,国家正在逐步健全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人民法院负责依照规定向公安机关送达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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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情况证明(表现证明) |
由街道(乡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机构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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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人员失踪证明 |
利害关系人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人员失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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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名称 |
办事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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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婚姻状况证明 (婚姻关系证明、分居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民政部门、人民法院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婚姻登记档案丢失、收养情况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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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出生证明 |
居民应当据实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入境证件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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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健在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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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死亡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部门出具,失踪人员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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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疾病状况证明(急诊证明、意外伤害证明) |
疾病状况证明(急诊证明)由具备医学鉴定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意外伤害证明由当事人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保险公司提供就医记录等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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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残疾状况证明 |
由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机构和残联指定的具备评残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相关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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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婚育状况证明 (生育状况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收养情况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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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居民就业状况证明 |
居民实际持有能证明失业身份的,如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停业证明等,由居民自行提供,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其申领的《就业创业证》上予以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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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居民个人档案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居民个人档案保管单位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有关证明材料(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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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名称 |
办事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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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居民财产证明(经济状况证明、收入证明、偿还能力证明、房产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投资情况证 明、车辆所有权证明等)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与权限,通过与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地产管理、自然资源、银保监、证监、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或个案查询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据实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银行存款凭证、有价证券、保险合同、车辆行驶证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法律援助情况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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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遗产继承权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谐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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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市场主体住所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同意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证明、社区经营性用房无扰民证明) |
申请人应当提供经营场所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有效租赁合同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 申请人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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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证件遗失证明 |
居民遗失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出入境证件、结婚证、离婚证、老年人优待证、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车辆行驶证、《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学历学位证书等证件、证明材料,以及银行卡、存折、保险合同、邮政汇款单、邮政包裹单、电卡、天然气卡等商业凭证,应当向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或经办单位申请补发,无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
附件2
xxx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证明(参考式样)
县 镇(街道) 村(社区)证明
第 号
根据我村(社区)居民 (姓名),身份证号 的需要,依据 (法律法规),经村(居)民委员会调查了解,兹证明 (证明事项),用于办理 (证明用途)事务。
此证明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盖章)
年 月 日
本证明一式两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留存一份,居民持有一份。